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建设和运营符合低碳要求;宣传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厉行节约和绿色消费;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无违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和管理运营符合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要求;安保应急制度健全,具备公共卫生防疫能力。 (2)评定部门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3)评定依据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22)、《旅游度假区等级评价细则》。 (4)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
②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③ 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④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⑤ 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⑥ 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⑦ 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⑧ 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⑨ 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
⑩ 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5)申报材料
①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文件及《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
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等)、发展概况、度假资源与环境、度假产品、度假公共服务、运营管理、市场结构与影响、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
③ 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视频);
④ 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⑤ 其他材料。 (6)申报程序
(7)认定流程
①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② 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③ 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④ 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答辩环节,确定公示名单;
⑤ 对确定的公示名单,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⑥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 (8)监督管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采取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根据不同情形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取消等级处理等。 (9)重点难点